来源:北京金融法院
近年来,资产市场高速发展,各类金融产品“百花齐放”,随之而来的是因委托理财引发的金融纠纷。在这类案件中,不乏投资者因理财产品亏损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向代销机构进行索赔。其中,因“飞单”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
所谓“飞单”是指银行员工违规销售非银行代销的理财产品。银行员工违规销售非银行代销的理财产品,银行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金融投资者权益如何维护是司法实践中的争议问题。
本期“金融案鉴”,我们将以一起典型的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为例,来讲解因“飞单”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为金融投资者避开投资理财中的那些“坑”,真正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提供“指南”。
案情简介 | 当“老客户”遇上“坑”
王先生是某银行投资理财的“常客”,和银行客户经理张某那叫一个熟,简直跟老朋友似的。每次投资,王先生都听张某的,从来没出过岔子。前一阵儿,张某又来推销一款理财产品了,还说这产品“高收益、无风险”,简直是理财界的“香饽饽”。王先生一听,心动了,毫不犹豫地掏出500万元投资。
结果呢?理财期满,王先生不仅没拿到收益,还亏得“血本无归”。一打听才知道,张某推荐的这款产品根本不是该银行的,而是他私下违规售卖的“私货”,张某也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行为被采取了刑事措施。王先生这下可急了,把银行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因其内部管理有违审慎经营规则,未尽到审慎经营义务,存在侵权行为,存在主观过错,故判决某银行在20%的过错程度范围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上述案件中涉及到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投资者应当增强风险意识,理性进行投资;二是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员工日常行为和内部控制管理,履行审慎经营义务。
1 金融投资者层面——买者自负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九十二条规定,保底或者刚兑条款无效,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人与受益人订立的含有保证本息固定回报、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等保底或者刚兑条款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条款无效。作为金融投资者应当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理性决策,不盲目听信销售人员保本保息的虚假宣传。
2018年,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颁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中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投资者教育,不断提高投资者的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意识,向投资者传递“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打破刚性兑付。通过上述规定可知,理财产品中的刚性兑付、保本保息已被明文禁止,所以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要谨慎注意,全面了解投资风险,知晓任何理财产品均会存在风险,甚至发生亏损。
2 金融机构层面——履行审慎经营义务
商业银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应当制定完善的业务规范,着力加强内部管理和创新风控措施,保障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和风险提示义务。一旦被监管部门认定存在监管漏洞或未尽到审慎经营义务的行为,即有可能被判定存在侵权行为,需要在过错程度范围内履行赔偿义务。
法官提示
理财“避坑”指南
金融机构在销售理财产品时需要尽到审慎经营义务:
一是强化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严格把控产品准入审核,进一步推进销售流程规范化;二是通过权限分离和系统监控,加强对员工异常行为及可疑交易的监控管理,防止道德风险和违规操作的发生;三是丰富风险排查的方式方法,充分利用大数据检测等手段,进行实质性风险管控。
金融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产品时也需谨慎,要着重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
看清理财产品的销售机构,仔细核对产品管理人等信息,做到心中有数,千万不要盲目相信代销机构工作人员推销的全部理财产品。
2
投资者应认真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财务状况和投资经验,理性客观的分析理财产品,降低对保本保息的期望值,选择风险收益与自身情况匹配的理财产品,切勿被“高收益、低风险”这种“天上掉馅饼”的话术欺骗。
3
在确定购买某一项理财产品后,尽量在银行内的销售专区进行操作,加强安全防范意识,不要将手机、证件等重要物品交予他人,更不能让相关工作人员“好心”代劳。
理财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希望大家都能稳稳躲开理财这些“坑”。
责任编辑:王馨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