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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万元理财“血本无归”!“飞单”苦果谁来咽?

  来源:金融时报  记者:马梅若  近年来,各类金融产品“百花齐放”,但随之而来因委托理财引发的金融纠纷也不少。在这类案件中,不乏投资者因理财产品亏损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向代销机构进行索赔。其中,因“飞单”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

  来源:金融时报

  记者:马梅若

  近年来,各类金融产品“百花齐放”,但随之而来因委托理财引发的金融纠纷也不少。在这类案件中,不乏投资者因理财产品亏损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向代销机构进行索赔。其中,因“飞单”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

  所谓“飞单”是指银行员工违规销售非银行代销的理财产品。银行员工违规销售非银行代销的理财产品,银行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金融投资者权益如何维护是司法实践中的争议问题。

  《金融时报》记者从北京金融法院了解的一起案例正是典型。

  王先生是某银行投资理财的“常客”,和银行客户经理张某,简直跟老朋友似的。每次投资,王先生都听张某的,从来没出过岔子。前一阵儿,张某又来推销一款理财产品了,还说这产品“高收益、无风险”,简直是理财界的“香饽饽”。王先生一听,心动了,毫不犹豫地掏出500万元投资。

  结果呢?理财期满,王先生不仅没拿到收益,还亏得“血本无归”。一打听才知道,张某推荐的这款产品根本不是该银行的,而是他私下违规售卖的“私货”,张某也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行为被采取了刑事措施。王先生这下可急了,把银行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因其内部管理有违审慎经营规则,未尽到审慎经营义务,存在侵权行为,存在主观过错,故判决某银行在20%的过错程度范围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案件中涉及到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投资者应当增强风险意识,理性进行投资;二是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员工日常行为和内部控制管理,履行审慎经营义务。”北京金融法院回应。

  这样的案例十分典型。业内人士提醒,从投资者层面,要建立买者自负的理念。《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九十二条规定,保底或者刚兑条款无效,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人与受益人订立的含有保证本息固定回报、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等保底或者刚兑条款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条款无效。作为金融投资者应当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理性决策,不盲目听信销售人员保本保息的虚假宣传。

  而金融机构层面,则要履行审慎经营义务。商业银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应当制定完善的业务规范,着力加强内部管理和创新风控措施,保障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和风险提示义务。一旦被监管部门认定存在监管漏洞或未尽到审慎经营义务的行为,很有可能被判定存在侵权行为,需要在过错程度范围内履行赔偿义务。

  最后,我们再次提醒金融消费者,一定要做到以下几点,避免理财变踩坑。

  1、看清理财产品的销售机构,仔细核对产品管理人等信息,做到心中有数,千万不要盲目相信代销机构工作人员推销的全部理财产品。

  2、选择风险收益与自身情况匹配的理财产品,切勿被“高收益、低风险”这种“天上掉馅饼”的话术欺骗。

  3、在确定购买某一项理财产品后,尽量在银行内的销售专区进行操作,加强安全防范意识,不要将手机、证件等重要物品交予他人,更不能让相关工作人员“好心”代劳。

责任编辑:王馨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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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czz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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